食堂建议书合集九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建议书,当建议书是面对群体时,可以宣传、鼓动对方去开展某项工作或进行某种活动,具有一定的号召性。还是对建议书一筹莫展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堂建议书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食堂建议书 篇11、肉经常有酸的味道,建议每天清理,不得有隔夜肉。
2、管理人员用洗洁精应及时供应。
3、必须端正工作态度,服从项目管理,有意见应及时与办公室主任沟通,不得散布小道
消息。
4、建议增加点辣酱、辣椒炒蛋、辣椒拌小鱼等辣菜。
5、建议经常有新鲜菜。
6、最好多一些鸡蛋汤、紫菜汤之类的。
7、建议食物要保持新鲜,菜品样式要经常更换,要提高营养搭配。食物要充足,营业时
间要延长。
8、早餐要多样化,稀饭要用生米做。
9、炒菜佐料要齐全,剩菜不要混在新炒的菜中。
10、肉要保持新鲜。
11、多一些荤素搭配的菜。
12、早餐的稀饭可以加点花生、红枣之类的。
13、汤的品种要多样化。
14、青菜要多换种类。
食堂建议书 篇2尊敬的食堂领导
近日发现食堂在菜品和质量上存在一些问题,现对食堂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归纳如下:
一、对现行服务质量的意见如下:
……此处隐藏7634个字……午餐费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也符合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一条中“合理工资、薪金”的五大原则,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而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这种情形下采用工资支付凭单的形式入账即可。
五、关于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提示
1.对于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给出固定的量的范围,实务处理中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符合税法合理性原则(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二是符合规定的补贴,实际发生时先在福利费中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规定扣除。
2.上述使用发票列支的职工餐费,需要与业务招待发生的餐费正确区分。招待外来客户及人员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无论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还是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3.职工福利费的核算应按照国税函[20xx]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在食堂账目中,应明确记载米、面、肉、青菜等费用的支出情况,并附有相关票据作为证据。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和费用,在食堂账目中也要具体体现。